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0005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13日 主题分类: 依申请转主动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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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审计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督查督办工作,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推进重要事项工作进度,促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对由区审计局内部科室负责办理落实的重要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反馈上报。

  第三条  局领导、办公室、综合法规科及各科室共同组成局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局主要领导对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统筹督促推进全局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其他局领导负责督促分管领域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办公室是全局督查督办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催办、检查、通报等具体工作。综合法规科负责协调全区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各科室是督查督办具体事项的承办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和进展情况的及时报告。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督查督办工作应当紧紧围绕中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区审计局中心工作开展。

(二)注重时效。承办科室对于承办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对办理周期较长的复杂事项,承办科室应及时作出进度安排。

(三)明确责任。承办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将承办事项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定该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员,并对办理结果认真审核把关。

(四)加强协作。办公室、综合法规科和其他科室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五)保守秘密。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和具体承办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摘抄、复印、留存、外传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正在办理或者尚未公开的重要事项,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决策部署或工作要求中需要区审计局办理的事项。

  (二)中央、市、区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批示事项。

(三)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及区委审计委员会等重要会议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和议定事项。

(四)列入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事项以及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等单位来文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

  (五)区委审计办主任办公会议、区审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议定事项,局主要领导批示指示事项以及年度重点工作事项。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以上事项中涉及全区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按照《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重大事项督促办理实施办法(实行)》执行。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立台账。对有明确承办科室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室直接纳入督查督办工作台账;没有明确承办科室或者办理时限的,由办公室拟出办理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登记纳入督查督办工作台账。

  (二)交办。办公室负责将纳入台账的督查督办事项及时转交承办科室办理,对涉及多个科室职责的督查督办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承办科室和协办科室。

(三)承办。接到交办事项后,承办科室应当积极组织办理,尽快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对承办事项质量进行审核把关。

事项涉及多个科室职责的,由承办科室组织协调办理,协办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协办意见。

  (四)督办。办公室及时跟踪事项办理情况,协助承办科室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办理进度。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承办科室收集工作进展情况。

  (五)办结。承办科室完成交办事项后,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办公室报告并确认办结。如果交办事项仍在推进中,承办科室应及时将阶段性完成情况向办公室报告。

(六)反馈。办公室每月对纳入台账的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于次月上旬进行汇总后报局领导。对上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等重要事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办理情况。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方式如下: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督办可采用网上督办(依托嘉定智慧政务办公平台)、书面督查、电话督查、当面督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承办科室按时完成。

第八条  考核奖惩

督查督办工作纳入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对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等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贻误工作进展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其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