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9101000-2024-001 | 发布机构: | 区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07月19日 | 文 号: | 嘉审办〔2023〕8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依申请转主动公开文件 |
嘉定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嘉定区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2023年6月21日
嘉定区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审计,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研究型审计,进一步规范区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以下简称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和上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质量第一、成果导向、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区审计局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局长任主任委员,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相关科长、研习社成员任委员。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评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设在综合法规科(审理科),成员由综合法规科(审理科)人员及研习社成员组成,承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区审计局每年组织1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设立优秀审计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七条 优秀审计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名额,按照当年参评项目数量的一定比例分别确定。
第八条 参选项目应当由各科室直接实施,一般应当纳入评选年度前两年和当年的审计项目计划,在评选年度5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一审计项目不得重复参加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
第九条 参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严格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部署和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聚焦主责主业,紧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强化研究型审计,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方面审计成果突出;
(二)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从审,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严格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恰当,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正确,审计建议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揭露出重大违规问题、重大制度缺陷、管理漏洞、风险隐患,或者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五)认真落实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建立审计整改清单,促进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使用绩效,减少损失浪费,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整改的成效明显。
第十条 各科室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择优推荐1至2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推荐科室应当按规定将参评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工作组。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参评项目申报表(含自评分表及项目推荐材料);
(二)参评项目自评分中得分和加分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专题报告、综合报告等审计成果,以及相关单位整改情况等;
(三)审计项目档案案卷;
(四)体现参评项目研究水平的审计成果;
(五)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通知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工作组按照当年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通知所附的评分标准对参评审计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评,形成参评项目基础分值,供评委会委员参考。
第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通过审阅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集中听取项目汇报方式进行评选,并根据每年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评定每个项目的得分。经汇总评委会委员的评分,产生参评项目名次,经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对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并组织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讲评、宣传和推广,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区审计局对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的科室在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根据评选结果,评委会择优推荐项目参加上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十五条 各科室应当坚持质量标准,实事求是进行申报推荐。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评项目,取消参评资格;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未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的;
(三)隐瞒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的;
(四)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期间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跟踪督促检查不力造成审计决定执行不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对弄虚作假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评选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评审,遵守安全、保密、廉政等规定。违反纪律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法规科(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