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9101000-2018-002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生效日期: 2018年03月02日 文 号: 嘉审综〔2018〕3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嘉审综〔2018〕3号

嘉定区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0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落实目标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组自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至向本局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现场管理分为前期准备、现场实施、形成报告三个阶段。

第四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标准等,组织必要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教育,并签订审计人员廉政承诺书。

审计组应指定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办理具体廉政事项,做好有关经费支付情况记录等,关注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审计进点时,审计组应当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进驻审计点后,应当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及时公布《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告知书》,明确告知审计工作纪律及监督举报渠道,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实施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经济责任审计预告》。

第七条  审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实施方案应当与审计工作方案相衔接,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具体化。

审计实施方案应根据本局议事规则提交局班子会审议通过。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等进行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审批流程进行报批。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第十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汇报并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现场审计、延伸调查、核查重要事项、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应当保证两位(含)以上审计人员参与,审计人员不得私下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

第十二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问题,应当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审核应当在审计组撤离审计现场前完成。

第十四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起草会,提请局分管领导参加,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并填写《审计组讨论起草审计报告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长应当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负责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并向被审计单位送交《嘉定区审计局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反馈表》,配合廉政检查、廉政回访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遇有以下情形,应当及时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单位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审计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切实维护审计形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规定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与被审计单位、住宿地结算就餐、住宿、用车等费用,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本局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调整撤换相关人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视同审计人员管理,遵守嘉定区审计局关于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