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9101000-2018-001 | 发布机构: | 区审计局 |
生效日期: | 2018年03月02日 | 文 号: | 嘉审综〔2018〕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嘉审综〔2018〕1号嘉定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依法追究审计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审计业务科室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等工作。
前款所称审计项目是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责任,是指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前款责任具体分为查证责任、审核责任、复核责任、审理责任。
查证责任,是指审计组成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核责任,是指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组其他受托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复核责任,是指审计业务科室复核人员或审计业务科室负责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理责任,是指综合法规科审理人员或综合法规科负责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应坚持客观公正、程序合法、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成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小组,负责评估审计项目质量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局长为小组组长,组员为其他局领导以及综合法规科、人事监察科负责人。
第六条 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因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确定不当,造成重大问题应当被审计而未审计的;
(二)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造成重大问题应当被发现而未发现的;
(三)审计查证的问题严重失实或者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予反映或者未如实反映的;
(四)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或者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予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五)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或者人员,审计机关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而末移送的;
(六)审计报告的事实和数据错误导致审计报告中相关事项原因分析、定性不准确和审计意见、建议严重失当的;
(七)审计情况专报、审计情况反映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的;
(八)违反法定的审计程序而发生审计质量问题的;
(九)应予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审计项目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有关人员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履行的职责以及与产生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关联关系,分别追究查证责任、审核责任、复核责任、审理责任。
第八条 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处理包括下列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比优秀、评比先进资格及以前年度与此项目有关的评比优秀、评比先进结果;
(六)取消一年内晋级、晋职资格;
(七)停职培训、转岗;
(八)免职。
因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处理,按照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节和给国家、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分为以下情形: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至(四)处理。
(二)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五)至(八)处理。
第十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
(四)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理:
(一)因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产生质量问题的;
(二)因上级所作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产生质量问题,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对此表示过不同意见并有文字依据的;
(三)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提起,包括以下途径和方式:
(一)审计项目审理结果;
(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四)局领导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计信息时发现有关质量问题;
(五)上级审计机关提出质疑并发现的质量问题;
(六)审计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政府裁决的结果等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认定及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综合法规科负责汇总核实发现的审计项目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报告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小组;
(二)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小组审查,确定是否需要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组负责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并向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小组提交调查报告;
(四)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小组审定调查报告后,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根据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审议结果,由人事监察科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认定过程中,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相关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加重责任。
第十六条人事监察科应当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是我局外聘人员的,按照关于外聘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人员在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发现与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嘉审综[2000]5号)同时废止。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