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9101000-2021-003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生效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文 号: 嘉审综〔2021〕9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嘉审综〔2021〕9号

嘉定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成果的时效性,促进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和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进度管理是对下发审计项目计划、起草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审计现场实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复核审理、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项目归档等各个阶段进行时限管理。

第四条 审计项目进度管理要兼顾项目质量和效率,坚持目标导向和动态控制原则,既要推动审计项目按照计划有序开展,又能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项目进度,最终实现既定目标。

第五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负责对局各业务科室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进行管理和督促。

第六条 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情况特殊的审计项目进度安排,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在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建议书,根据审计项目规模大小和时效性要求等情况,明确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思路(如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组织方式、预期成果等),涉及财政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由财政审计科和经济责任审计科统一研究提出。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结合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有关要求,对备选审计项目进行系统筛选和综合平衡,依据确定的审计项目数量,统筹配置审计资源,编制形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局党组会议确定后执行。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开展前期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一般应控制在审计进点后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 在依法审计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现场审计时间。一般情况下,本级财政审计、A类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市局统一组织的涉及全市性、区域性、系统性的大型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个月内(审计组人员一般应控制在4-6人之内);

B类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现场审计时间一般应控制在2个月内(审计组人员一般应控制在3-4人之内);

C类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现场审计时间一般应控制在1个月内(审计组人员一般应控制在2-3人之内)。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对应的审计项目,审计组一般应当分别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 12个、8个、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初稿)的起草工作,并报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后,提交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复核审理。

第十一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一般应分别在5个、3个、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理工作,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审计组征求意见。

审计组补正材料、综合法规科(审理科)组织论证的时间不包括在审理时间内。

第十二条 审计组收到经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复核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同时,明确要求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十三条 审计组一般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部门复核等工作,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将审计发现问题审定表报送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审理。

第十四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收到审计发现问题审定表后,审理时间一般应控制在 3 个工作日内,报请局长同意后,组织安排召开审计业务审定会议。审定会后,审计组应及时根据审定会意见,代拟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对应的审计项目,时间一般应控制在5个、3个、2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对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复核审理时间一般应控制在 5 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尽快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同时明确要求被审计对象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情况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应在审计文书正式出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及时向电子数据审计科提交审计结果公开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审计项目各环节可用的最长时间。各业务科室在实际执行中,应尽可能提高效率,缩短时间。

特殊紧急情况应实行特事特办,各环节都要尽快办理,确保第一时间提交审计结果。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由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时间较短的,不涉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事项,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送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备案。延期时间较长的,并涉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事项,应当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处罚事项且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的时间另行计算。

第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应于每月 23 日前,将当月开展的项目进度情况,已出具审计报告项目的统计台账报送综合法规科(审理科)。

审计组应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整改情况后补充填报统计台账,并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表、审计整改结果检查报告及对账销号清单表送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和审计整改督查科备案。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审计局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操作规程》和《嘉定区审计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将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纳入《嘉定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评估办法》《嘉定区审计局审计干部业绩评估办法》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法规科(审理科)负责解释。

 

附件:1.审计项目进度时限一览表

2.审计项目延期申请表

1.审计项目进度时限一览表.xlsx

2.审计项目延期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