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9101000-2021-002 | 发布机构: | 区审计局 |
生效日期: | 2021年06月04日 | 文 号: | 嘉审综〔2021〕8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嘉审综〔2021〕8号嘉定区审计局关于审计整改跟踪督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审计整改工作流程,推动审计整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采纳、执行区审计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和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条 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实行分工协作的工作原则。
审计整改日常工作和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由审计整改督查科负责牵头协调。
对被审计单位法定整改期限内的整改情况,由相关审计业务科室负责检查,审计整改督查科配合协助;对被审计单位法定整改期限之后的整改情况,由审计整改督查科负责跟踪督促,相关审计业务科室配合协助。
对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后续审计工作,由后续审计项目所在的审计业务科室负责。在后续审计过程中,相关审计业务科室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检查是否存在实际未整改、或整改后又恢复原状等违规行为,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对区领导就整改有明确批示要求的,由审计整改督查科将区领导批示件交给审计组,审计组当面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告知整改具体要求,被审计单位将落实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审计组,审计组应及时将复印件(包括电子版)交审计整改督查科,审计整改督查科及时形成督查报告上报区领导。
第二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四条 起草审计报告代拟稿时,审计组应对照审计报告中序号最末级子问题,及时编制“问题清单”(附表1)。“问题清单”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一起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五条 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落实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法定整改期限内向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整改清单”(附表2)和落实整改的证明性材料。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当以行政公文形式发文,盖章后送达审计组(包括电子版),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整改清单”(包括电子版)时,应及时将复印件(包括电子版)交审计整改督查科。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针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的改进措施、建立的规章制度等,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及预计完成时间;
(五)其他有关内容。
同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对照“问题清单”,结合整改实际情况,编制“整改清单”,一并提交区审计局。
第三章 审计整改检查
第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法定整改期限内的整改情况,由相关审计业务科室负责检查。审计业务科室应督促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整改清单”的10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计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结果情况;
(三)对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区领导对审计查出问题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审计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
第十条 审计组应取得审计整改的证明性材料,并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调整有关账目的事项,应取得调整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二)补缴应当上缴税收的事项,应取得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
(三)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事项,应取得罚没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
(四)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处理和改进的事项,应取得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因落实整改而建立的规章制度文件、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等材料;
(五)其他证明整改落实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布置整改工作等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完成整改检查后,应撰写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编制“检查清单”(附表3),提交所在审计业务科室审核,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归入审计项目案卷,并附相关证据性材料。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和“检查清单”复印件送审计整改督查科备案;“检查清单”复印件送被审计单位,反馈审计整改评估认定结果。
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和未整改问题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四)建议提请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研究的整改事项;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结合检查核实情况,对照《上海市审计局审计整改检查和督查办法(试行)》,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开展和效果情况进行评估,对整改结果按照“已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三种类型进行认定,并据此编制“检查清单”。
(一)对“已整改”问题,且整改证明性材料充分的,审计组作“销号”处理;
(二)对“正在整改”问题,但被审计单位已明确整改措施且相关措施正在推进落实过程中的,审计组可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检查清单”中注明整改时限;
(三)对“正在整改”或者“未整改”问题,涉及情况复杂,审计组难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的,应在检查报告和“检查清单”中予以反映,并提请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审计整改评估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督查科负责审计整改数据统计、台账管理、综合分析等工作,负责牵头催告、函告、整改督查、移送等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召开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 局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对下列审计项目或者事项的整改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研究决定下一步处理措施。
(一)年度重大审计项目;
(二)审计整改检查报告中建议提请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研究的问题事项;
(三)区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的问题事项;
(四)其他重大问题事项。
第十五条 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由局长主持,局班子成员出席,审计整改督查科、综合法规科(审理科)、相关审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相关审计项目组长或者主审汇报整改结果和检查情况,由审计整改督查科派员记录,并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结论。
原则上,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主要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对未整改或者正在整改事项,在综合分析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科室的处理建议基础上,研究决定下一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充分讨论、综合评估的原则,采取“一事一策”的方式,逐项明确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况:
(一)销号
针对涉及情况复杂,审计组对整改结果难以认定的问题事项,由会议按照审计整改评估标准,结合问题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决定是否作“销号”处理。经会议评估认定为“正在整改”“未整改”的问题,由会议研究决定下一步督促措施。
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司法诉讼问题、涉及体制机制因素需要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由会议对被审计单位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是否报批、涉及多部门协商的意见是否达成一致等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并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评估认定。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事项,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会同区委审计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并作评估认定。
(二)催告
对超过法定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审计整改督查科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函催告。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将催告事项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三)函告
对审计发现的行业性、系统性问题,被审计单位自身难以完成整改、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整改的,或者涉及该行业、该系统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审计整改督查科应函告相关主管部门,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下属单位审计整改加强指导,完善相关制度。
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引起重视、加强监管或者完善制度的,审计整改督查科应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及相关整改事项落实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制度。
(四)整改督查
对超过催告、函告要求的整改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以及区领导作出审计整改批示要求的问题事项,审计整改督查科纳入督查范围,由区审计局组织成立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根据督查工作需要,视情商请区人大、区政府、区纪委监委、区政协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五)提请区督查部门督办
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且整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需要落实联合整改的,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区督查部门纳入督办事项。
(六)约谈
对落实审计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应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申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
(七)移送
对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经研究决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情节性质,由区审计局按照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研究处理。
第五章 审计整改督促
第十八条 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决议经参加会议的局班子成员签字确认,作为采取下一步处理措施的依据。审计整改督查科和各审计业务科室应当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继续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催告、函告事项由审计整改督查科发函,后续整改工作由审计整改督查科进行跟踪、督促,相关审计业务科室配合。
第二十条 整改督查由审计整改督查科负责牵头,组织成立督查组,由审计整改督查科和相关审计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联合督查。
督查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查询、复印、审核与整改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个别谈话;
(五)其他督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督查组完成实地督查后,应当在30日内提交督查报告。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期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未整改或者正在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预计完成时间;
(四)对未整改或者正在整改事项,提出下一步拟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提请纳入区督查部门督办的事项,由审计整改督查科负责牵头协调,后续督查工作由审计整改督查科配合区督查部门共同推进,相关审计业务科室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区审计局主要领导或者业务分管领导进行主谈,由相关审计业务科室牵头协调,相关审计组负责记录。后续整改工作由审计组继续跟踪、督促。
约谈记录经谈话人员和被约谈人员签字确认,原件归入审计项目案卷,复印件送审计整改督查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整改督查科负责牵头协调、组织与移送受理机关(部门)进行会商,相关审计业务科室协助配合。对经会商研究决定正式移送的,按照《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管理办法(试行)》《嘉定区审计局问题线索移送操作规程》,由审计组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书》发文,后续工作由审计整改督查科负责跟踪,相关审计业务科室协助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表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表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