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9101000-2018-006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生效日期: 2018年12月05日 文 号: 嘉审综〔2018〕18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嘉审综〔2018〕18号

嘉定区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进一步规范审计购买社会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参照《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审计任务繁重、审计力量不足或缺乏相关专业人员,且经费许可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审计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也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三条  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项目的审计工作:

(一)接受区委组织部和上级审计机关委托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

(六)绩效审计;

(七)资源环境审计;

(八)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必要、合理、节约、绩效”的原则制定年度计划,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计划申报、方案论证、审核批准、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等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应当强化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绩效管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组织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完成后实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申请、审批和使用,一般不得超预算安排,必要时根据需要追加预算;由区审计局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法律、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聘请外部人员的有关工作由人事监察科、综合法规科共同组织实施。各审计项目组长就拟聘请外部人员的项目名称、申请原因和所需人员数量、专业要求及用工时间等填写《嘉定区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申请表》,送分管审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综合法规科牵头组织聘请,草拟聘请协议书,报人事监察科备案。

第七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八条 拟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资格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审计助理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身体健康;

(五)能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当要求应聘机构提供拟参与审计工作的具体人选。综合法规科应当逐步建立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综合法规科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试。

第十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  聘请外部人员时,应当由综合法规科代表区审计局与其签订聘请协议。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受聘人员姓名及其相应的专业资质;

(三)工作时限和要求;

(四)受聘人员的权利;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回避和保密承诺;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综合法规科会同人事监察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对受聘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应当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和人事监察科、综合法规科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审计事项,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认真负责,落实审计方案,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如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不服从领导,审计组组长可提出要求撤换受聘人员的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受聘人员有权如实向区审计局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区审计局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区审计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外聘人员必须填写《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绩效自评表》;相关业务科室和审计组组长必须填写《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业绩考核表》,对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工作成效、工作纪律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等进行考评,并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需要向受聘人员支付费用的,由综合法规科根据考评结果向办公室提出费用支付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按聘请协议支付。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酌定。

第十九条 综合法规科根据相关业务科室和审计组组长考评结果,应当将业务能力强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受聘人员列入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审计组。受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区审计局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仅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而不参与审计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嘉定区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申请表

科    室


需求岗位(工程、财务等)


需求人数


计划服务时间


具体需求

描述  

(写清项目名称)

 

               科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综合法规科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人事监察科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20 X X -会(造)-00X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接受乙方派出的    等    人(以下简称受聘人员)参与甲方对          等   个项目的审计(详见附件《聘用社会专业审计人员项目计划安排表》),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事项:

一、 聘用时间

聘用时间自 201  年  月   日 至 201  年   月   日。如甲方根据审计实施情况需调整聘用时间的,须与乙方协商确认。

二、工作内容要求

主要参与          。

三、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1.受聘人员审计费用依据乙方投标文件确定的报价,标准分别为: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    元/天,普通审计(审价)人员    元/天。

2.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聘用工作量预计   个工作日,普通审计(审价)人员聘用工作量预计  个工作日,预计审计费用总额为          元整(¥      元)。甲方记录受聘人员出勤情况,并由乙方确认,作为结算实际审计费用的依据。

3.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于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的30天内,预付乙方 50% 审计费用    元整(¥     元)。

4.甲方待乙方按协议约定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内容,提交审计结果文件并经验收合格后,于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的30天内,支付剩余的全部服务费用。

5.乙方工作未达到本协议工作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受聘人员在预计聘用期满后继续工作直至验收合格,但不承担由此工作量增加产生的审计费用。

6.受聘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工作中的交通费和误餐费,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审计期间因业务需要,赴外省市(本市市郊)审计并发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的,参照《嘉定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他人员,由甲方按标准予以结算,并与审计费用余款一并支付,其中:城市间交通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凭据按实结算;住宿费根据《嘉定区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的标准按实结算,超支部分由乙方自理。

四、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对受聘人员进行相关审计业务和国家审计法规培训,以及廉政纪律、保密纪律教育。

2.协助乙方开展协议约定的审计工作。

3.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受聘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业务复核和工作质量考核。

4.按协议约定支付审计费用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受托审计廉政承诺书》和《受托审计保密承诺书》,并对受聘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2.本协议签订后,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当派遣协议附表约定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乙方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

3.乙方应当自觉接受甲方指导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国家审计法规的要求,以及协议约定,完成安排的审计工作。

4.乙方在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

5.乙方在完成受聘审计事项后,应当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资料移交甲方。

五、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和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框架协议为本协议的前置条款,与协议附件一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如有重大工作内容调整的,应当与乙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条款一并执行。

3.协议执行中,如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本协议书一式叁份,其中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六、协议中止或终止

1.乙方派出人员拒绝接受甲方指导和监督,不按照本协议约定事项完成工作,或不能胜任协议约定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调换人员,以确保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做出终止本协议的决定。

2.协议执行中,如发现乙方有违反廉政、保密承诺行为的,或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违背诚信原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做出终止本协议的决定,同时保留追究乙方及其涉事人员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当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协议暂时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动中止,待不可抗力等因素消失后再继续履行。当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本协议终止。

4.其他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甲方代表人:                 

联 系 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签订时间: 20   年  月  日

 

 

 

 

 

附件3:

  

审计保密协议书

  甲方: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乙方:

  乙方因受甲方委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委派审计人员       等参与甲方的        审计工作,乙方因接触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特签订保密协议如下:

  一、乙方保证在工作期间,不故意接触甲方及被审计单位上述范围以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乙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以外的第三方泄露。

  二、乙方清楚知道因个人的故意或不当行为将导致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并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窃取、刺探、非法提供、非法持有、泄露国家秘密之条款。如泄露秘密愿承担法律责任。

  三、乙方保证在工作期间遵守甲方各项保密规定,不私自在现场摄像、照相、录音等。乙方需对其委派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监督,并承担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

  四、乙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在违反保密有关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乙方接触国家秘密的资格,直至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上协议中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审计聘请外部人员承诺书

  本人受聘参与对                         的项目审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效能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审计、规范审计、公正审计、廉洁审计、文明审计,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自始至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性的承诺

1.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不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不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3.不存在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4.不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二)保密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对已获委托的审计项目,不对外泄露审计信息;

  3.对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技术资料、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资料,严格按照审计执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操作执行,做好保密工作。

  (三)廉政承诺

  1.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

  2.不住高档、豪华宾馆;

  3.不在上班时间打牌娱乐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4.不私自借用被审计单位车辆;

  5.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及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6.不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7.不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

  8.不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或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9.不私下通过中介组织或其它形式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等;

  10.不单独私下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严禁泄露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上述承诺条款,本人愿意遵守审计工作准则,愿意参加审计活动,并对知悉的有关审计信息保守秘密。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撤换外聘人员申请表

                                       年   月   日

审计项目名称


审计组组长


聘请的机构


撤换受聘人员


拟聘请人员


撤 换 原 因


审计业务科意见


人事监察科意见


综合法规科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局长批示


 

 

 

 

 

 

 

 

 

 

附件6:

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绩效自评表

业务科室:                    

审计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时间


外聘人员情况

外聘人员


工作内容

(外聘人员完成的审计事项)

绩效自评

(主要说明外聘人员工作在审计项目实施及形成审计成效中所发挥的作用)

审计组长意见


业务科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注:本表在审计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送综合法规科备案。


 

附件7:

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业绩考核表

姓名


所在业务科室


职称


职务


执业资格


审计项目


聘用时间


工作内容

(承担的审计事项)

工作质量

①优    ②好      ③一般    ④差

工作成效


工作纪律

①优      ②好    ③一般    ④差

(如评“差”,需说明具体原因)

业务能力评价

①优      ②好    ③一般    ④差

(说明)

个人意见

 

签名:

业务科室意见

 

 盖章:

选聘建议

①入围备选库      ②不再聘用

注:此表按外聘人员分别填写,作为《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绩效自评表》的附件。